參、例行性事務。
一、毒品案件、犯罪被害人補償、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交查案件、案
情簡易之特定案件或其他經檢察長指定案件之先期調查,各地方
檢察署得自行決定由檢察事務官輪分辦理或指定特定之檢察事務
官處理。檢察事務官受分此類案件時,仍應由檢察事務官室負責
收分案之專人登載於檢察事務官室收分案登記簿內,以便掌握各
檢察事務官目前之分案情形。
二、檢察事務官辦畢前項案件之先期調查,應將辦理結果填載於檢察
事務官辦案送閱簿內,併同案卷送經檢察事務官兼組長及專責督
導檢察事務官業務之主任檢察官或資深檢察官核閱,其程序同第
壹點第三項規定。
註一:檢察事務官辦案所需簿冊如下:
(一)「○○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室收分案登記簿」……分
案人員登載檢察官交辦之所有案件用
(二)「○○地方檢察署送達案件交辦單證明簿」……分案人
員與檢察事務官間送達檢察官交辦事項用。(其中附件
欄於檢察官另有交給檢察事務官卷宗或證物時填寫)
(三)「○○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辦案送閱簿」……檢察事
務官將交辦事項或案件辦理情形送檢察官核閱,且分案
人據以登錄檢察事務官辦案情形用。(其中附件欄於檢
察事務官檢還檢察官交付之卷宗或證物,或隨辦理結果
附陳其他資料時填寫用)
(四)檢察事務官辦案進行簿……檢察事務官自行管理案件用
。
註二: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辦案所需表單如下:「○○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案件交辦進行單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檢察機關用語規定之文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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