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事務官辦案流程說明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100045212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並自110年6月2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檢察事務官辦案流程說明(以下簡稱本說明)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經法
務部以法八十九字第0八八九00三一五三號訂定,並自發八十九年十月
一日施行,最近一次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經法務部以法令字第0九四
0八0三四00號修正發布。茲因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務部組織法
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
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說明第參點規定之文字,俾落實司法改
革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透明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之
決議。

法規異動

修正

參、例行性事務。
    一、毒品案件、犯罪被害人補償、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交查案件、案
        情簡易之特定案件或其他經檢察長指定案件之先期調查,各地方
        檢察署得自行決定由檢察事務官輪分辦理或指定特定之檢察事務
        官處理。檢察事務官受分此類案件時,仍應由檢察事務官室負責
        收分案之專人登載於檢察事務官室收分案登記簿內,以便掌握各
        檢察事務官目前之分案情形。
    二、檢察事務官辦畢前項案件之先期調查,應將辦理結果填載於檢察
        事務官辦案送閱簿內,併同案卷送經檢察事務官兼組長及專責督
        導檢察事務官業務之主任檢察官或資深檢察官核閱,其程序同第
        壹點第三項規定。
    註一:檢察事務官辦案所需簿冊如下:
          (一)「○○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室收分案登記簿」……分
                案人員登載檢察官交辦之所有案件用
          (二)「○○地方檢察署送達案件交辦單證明簿」……分案人
                員與檢察事務官間送達檢察官交辦事項用。(其中附件
                欄於檢察官另有交給檢察事務官卷宗或證物時填寫)
          (三)「○○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辦案送閱簿」……檢察事
                務官將交辦事項或案件辦理情形送檢察官核閱,且分案
                人據以登錄檢察事務官辦案情形用。(其中附件欄於檢
                察事務官檢還檢察官交付之卷宗或證物,或隨辦理結果
                附陳其他資料時填寫用)
          (四)檢察事務官辦案進行簿……檢察事務官自行管理案件用
                。
    註二: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辦案所需表單如下:「○○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案件交辦進行單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檢察機關用語規定之文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