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原名稱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 發查、核退案件實施要點」。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名稱及全文,名稱 並修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 施要點」。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 一百十四條之二,本次再行修正名稱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 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並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之文字,俾落實 司法改革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透明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 化」之決議。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上稱本署)為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 案件,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 一及法務部「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 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訂定本要點。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法 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