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北檢泰文字第10710002670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並自107年5月25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原名稱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
發查、核退案件實施要點」。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名稱及全文,名稱
並修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
施要點」。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
一百十四條之二,本次再行修正名稱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
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並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之文字,俾落實
司法改革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透明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
化」之決議。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上稱本署)為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
    案件,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
    一及法務部「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
    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法
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