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彰檢玉文字第 10710001940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並自107年5月25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
要點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公布。現為因應法院組織法於一百零七年五
月二十三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七000五五四六一號令公布增訂第
一百十四條之二,並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爰修正本行政規則
名稱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
聯繫要點」,並配合修正第一點機關名稱。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加強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
    代理人或被害人間之相互聯繫、協調配合,以達發現真實之目的,特
    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
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要點名稱,符合檢審分
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