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 要點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公布。現為因應法院組織法於一百零七年五 月二十三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七000五五四六一號令公布增訂第 一百十四條之二,並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爰修正本行政規則 名稱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 聯繫要點」,並配合修正第一點機關名稱。
一、為加強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 代理人或被害人間之相互聯繫、協調配合,以達發現真實之目的,特 訂定本要點。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 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要點名稱,符合檢審分 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