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暨協商程序履行金額指定團體遴選 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花檢和研字第 10711000750號 函,自107年7月12日發布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旨揭規定因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百五
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明訂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以支付公庫為限
,不再直接支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且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四
日行政院會同司法院發布之「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
及監督管理辦法」就相關事項已有詳盡規範,故旨揭規定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