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案件,加強為民服務工作,本署依行政院函頒之「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
訂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又因
應法院組織法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七00
0五五四六一號令公布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並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五日生效,俾落實司法改革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透明檢察體系所提出之
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決議,爰修正本行政規則名稱為「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