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南執字第 1040001376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4年8月1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本分署拍賣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標的物之價格,為期鑑定估
價迅速確實,公平合理,以確保當事人之權益,特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頒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訂定本須知。其要點如
下:
一、揭示本要點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得向本分署申請列為得選任之鑑定人之資格、申請時應提出之文
    件、提出申請的期限及無須重複提出申請,得逕由本分署列入下一年
    度之鑑定估價輪次之情形。(第二點)
三、鑑定人評選小組的組成方式、人數,以及不適任之鑑定人得議決不列
    入輪次。(第三點)
四、鑑定人的選任方式及例外。(第四點)
五、已選任的鑑定人,(主任)行政執行官認為有必要時,得撤換之。(
    第五點)
六、鑑定人收取鑑定費的標準。(第六點)
七、鑑定人不得另外收取日費、旅費及報酬。選定鑑定人後應通知鑑定人
    及移送機關。(第七點)
八、鑑定人提出之鑑定書應載明之內容。(第八點)
九、鑑定人之鑑定標準。(第九點)
十、鑑定報告錯誤或遺漏的補正日期。(第十點)
十一、明定列舉鑑定人不適任的事由。(第十一點)
十二、鑑定報告如有不實或錯誤,鑑定人應負賠償責任。(第十二點)
十三、鑑定人遇有非法阻撓鑑定及相關情事,得報請本分署或有關機關處
      理。(第十三點)
十四、本須知實施及修正的方式。(第十四點)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