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修正本署機關名銜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福建高等檢察署金
門檢察分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署網站下載),或以
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
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修正本署機關名銜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