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金分檢玲總字第10709 00042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並自107年5月25日生效 (原名 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已成為當今國家施政方針與國際潮流趨勢,本署
為落實檔案法並具體實踐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精神,參考國內各政府機關檔
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規定,並衡酌本署署務推動之屬性,於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二月十日以金分檢貴總字第一0四0九000五三0號函訂定「福
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共計十四點。
現因應法院組織法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七
000五五四六一號令公布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並於一百零七年五月
二十五日生效,爰修正本行政規則名稱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並修正第一點、第三點之本署機關名銜,俾落實司
法改革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透明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
」之決議。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修正本署機關名銜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福建高等檢察署金
    門檢察分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署網站下載),或以
    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
        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修正本署機關名銜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