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
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立法理由〕 為配合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
及第七十三條附表各級檢察機關「去法院化」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行政規
則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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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花蓮地方檢察
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署網站下載),或以書面載明
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
係法定代理者,應釋明其法律上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同第一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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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三0一專戶,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一八
0三六0七0一0三),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
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立法理由〕 同第一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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