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中分檢文字第1071000 071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第14點,並自107年5月25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中檢察分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署網站下載),或以
    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
        係法定代理者,應釋明其法律上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三零一專戶,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
      :零一零零三六零七零九九二),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
      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