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9045239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 條,自109年7月17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之二第六項規定:「法官評鑑委
員會組織規程、評鑑實施辦法及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由司法院定之。」爰
訂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共計
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範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檢察官評鑑委員(以下簡稱評鑑委員)執行職務之基本要求(第二條
    )。
三、評鑑委員行使職權及執行職務行為準則(第三條)。
四、評鑑委員於任職期間職務外之言行及相關結社或活動規範(第四條)
    。
五、評鑑委員不得利用或容任他人利用其職務、名銜從事其個人本身業務
    推廣或謀取不當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第五條)。
六、評鑑委員就評鑑事件不得關說其他委員或接受任何人之請託(第六條
    )。
七、評鑑委員如知悉法定應迴避事由,應即迴避,亦不得影響其他委員對
    該評鑑事件之決定(第七條)。
八、評鑑委員知悉受評鑑檢察官所承辦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與其
    於同一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或認有其他情事存在影響其公正行使職
    權時,有告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義務(第八條)。
九、評鑑委員之守密義務及期間(第九條)。
十、評鑑委員調查前及調查時之作為(第十條)。
十一、評鑑委員就評鑑事件之公開言論限制(第十一條)。
十二、評鑑委員違反本規範且情節重大之效果(第十二條)。
十三、本規範之施行日期(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