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毒品半成品與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庫房入庫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7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檢永文字第11110002360號 函修正第2點、第5點,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查扣毒品半成品與先驅原料及化學
品庫房入庫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七日訂定,嗣
於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一次。茲因應各檢察署扣案物品具特殊原因
有入庫需求,故彈性調整入庫條件;另毒品庫啟用前各檢察署查獲之扣案
物品已依臺灣高等檢察署指示清理完畢,有關是類物品入庫規定已無適用
之必要,爰修正本須知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要點如下:
一、彈性調整扣案物品入庫條件,以符實務需求,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毒品庫啟用前,各檢察署查獲之扣案物品已清理完畢,第二款但書有
    關是類物品入庫規定已無適用餘地,爰刪除之。(修正規定第五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毒品庫存放之物品,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含有毒品成分之半成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第四級毒品
          之毒品先驅原料及製毒工廠查扣之化學品為優先。
    (二)淨重合計須達五十公斤以上。
    (三)不得為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之危害性化學品,亦不得為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範之毒性、關注化學物質。但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委託之專業處理機構或
          概括選任之鑑定機關認定得入庫者,不在此限。
    (四)移送機關應出具毒品鑑驗報告。
    各檢察署之扣押物品雖不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惟事實上
    難以自行保管,且認有必要時,得以專案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佐
    證後,向本署提出申請,由本署出具意見陳報臺高檢署審查,經臺高
    檢署核准其必要性後始得辦理入庫。
〔立法理由〕
擴大入庫標的並解決具特殊原因需辦理入庫,而未能符合本點第一款或第
二款規定者,得經臺高檢署專案核准後辦理入庫,爰新增第二項規定。

五、下列情形扣案物品,得依檢察機關扣押贓證物處理規定及本須知辦理
    入庫:
    (一)以偵查中案件為原則,應由移送機關取得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同
          意後,會同該管檢察署贓物庫人員辦理入庫。該管檢察署贓物
          庫人員應提供扣押物品清單予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備查。
    (二)法院審理中案件,經需求檢察署徵得審理法院同意後,得以專
          案檢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彩色照片、鑑驗報告等相關文
          件,敘明理由向本署提出申請,由本署出具意見後陳報臺高檢
          署審查,經臺高檢署核准後辦理入庫。
〔立法理由〕
毒品庫啟用前,各地方檢察署查獲之扣押物品,已依臺高檢署指示清理完
畢,故第二款但書有關是類物品入庫規定,已無適用餘地,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