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北部地區大型贓證物庫存放查扣毒品半成品與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入庫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9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北檢邦文字第11110002670號 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11年8月2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臺灣高等檢察署一百十一年六月十六日檢總宙第一
一一0九00五五七0號函示,在北部地區大型贓證物庫內建置查扣毒品
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存放庫房,為辦理上述物品入庫事宜,特訂定
本須知共十二點,供北部地區各檢(警)察、法院機關依循,其重點如下
:
一、本須知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可入庫之範圍及應備檢驗文件。(第二點)
三、明定北大贓現有管理機制應協助管理。(第三點)
四、入庫採預約制,收受時間同北大贓收受時間。(第四點)
五、規範處分歸屬及應出庫時間。(第五點)
六、明定扣案毒品辦理入庫要件、原則及程序。(第六點)
七、規範存放及標註方式。(第七點)
八、規範搬運卸裝作業。(第八點)
九、明定搬運及卸放之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第九點)
十、規範空間及作業安全性之改善。(第十點)
十一、規範存放物品之定期盤點。(第十一點)
十二、規範本須知得隨時檢討修正。(第十二點)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