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291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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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高等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檢察署報請法
務部核定之。
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
受該管法院及該管檢察署之督導。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
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
,爰修正檢察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