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80165545號、司法院院台廳刑 二字第108000815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4條、第16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
日訂定發布,自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爰修
正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俾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
、透明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之決議。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該管檢察署,為受刑人執行徒刑之矯正機關所在地之地
方檢察署。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
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
刪除本條規定之「法院」文字。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為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法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