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 日訂定發布,自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爰修 正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俾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 、透明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之決議。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該管檢察署,為受刑人執行徒刑之矯正機關所在地之地 方檢察署。
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 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 刪除本條規定之「法院」文字。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為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法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