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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南所總字第 10700035400 號函發布自107年7月16日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臺灣臺南看守所南所總字第 0970004900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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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臺灣臺南看守所南所總字第0980000002號函修正發布 第1點、第4點、第6點;並自98年1月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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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南所能秘字第1000000536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並自100年1月17日起生效(原名稱:臺灣臺南看守所 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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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南所總字第 10700035400 號函發布自107年7月16日停止適用
附件下載
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受觀察勒戒人出所返鄉車資留用標準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