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自監總字第1130400048 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並自113年2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下稱本事項)久
未修正,茲因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三年二月
一日施行在即,爰依法令規定並參酌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署安字第一
一三0四000三三0號函送「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參考範
例」,修正本事項,並報請矯正署核定後據以執行,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酌法務部矯正署提供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參考範例)逐項檢討。
    (修正規定第一點至第九點)
二、參酌法務部矯正署提供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參考範例),逐項檢討
    。(修正規定第十點至第十五點)
三、原應遵守事項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調整點次。(修正規定第六點
    、第五點、第九點)
四、原應遵守事項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第九點調整點次。(修正規
    定第十二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
五、原應遵守事項第八點內容修改。(修正規定第八點)

法規異動

修正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