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投所總字第10604011990號 函修正發布第5點及第7點;增訂第18點,原第18點遞移為第19點,並自10 6年7月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一、為強化宿舍管理,安定機關員工居住問題,新增非編制內員工申請規
    定並因應機關員工特殊情形申請宿舍,爰修定「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
    守所宿舍管理要點」(以下稱本管理要點)第五點、第七點。
二、明訂配住人應負擔相關費用,新增本管理要點第十八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八、宿舍配住人應自負擔水電費用,並應依規定扣繳房屋津貼及宿舍管
      理費;非編制內員工房屋津貼比照技工、工友計算。
〔立法理由〕
新增本點,明文規定配住人應給付相關費用。原第十八點改列為第十九點
。
五、本所及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南投少年觀護所,編制內員工及其約
    (聘)僱之非編制內人員,因執行職務需要,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配
    住宿舍,配住標準如後:
  (一)宿舍區分:
        1.多房間職務宿舍: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
          居任所者借用。
        2.單房間職務宿舍:
         (1)供非主管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
         (2)其他因特殊情形,有住宿需求者,經機關首長許可者。
        各種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時,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況
        陳機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
  (二)本所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宜。
〔立法理由〕
一、增加「合署辦公之」文字。
二、擴大適用非編制內員工,納入約(聘)僱非編制內人員,並將申請條
    件明確化。
三、因應機關特殊情形,為求執行業務周全,機關得彈性運作,經機關所
    長許可,增列(2) 其他因特殊情形,有住宿需求者,經機關首長許
    可者。

七、本所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後:
  (一)級職: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五,依據官等之高低計點,技、
        工友比照雇員級計算。(科室主管以二十五點,委任六、七職等
        以二十點,五職等以十九點,四職等以十八點,三職等以十七點
        ,二職等以十六點,一職等以十五點,雇用以下人員以十四點計
        ;非編制內員工比照技工、工友積點計算)。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按到職先後計點。在法務部暨
        所屬機關服務之年資仍予計點;其他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計點
        ;臨時人員及退休(職)後再任職者其退休(職)前之年資不予
        計點,年資每滿一年給一點,滿六個月未滿一年以一年計,未滿
        六個月以半年計點給零點五點。
  (三)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按其最近三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甲等每次五點計算,乙等每次三點計算,丙等不予計點,考績
        未及三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因升官等任用而無考績(成)
        者,可追溯至前一年之考績(成)。
  (四)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視其父母、子女人數(以
        同戶籍為準)之多寡計點(本人六點、配偶四點、父母、子女每
        人二點)。
  (五)符合申配公有宿舍資格又無自用住宅而賃屋居住者,佔最高總點
        數百分之二十,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自有住宅十點。
  (六)身心障礙計點:不限制。
〔立法理由〕
將新增非編制員工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明文規定,爰修訂第七點之(一)
。

十九、本要點陳奉所長核定,提報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立法理由〕
原為第十八點,因應增設第十八點,改列為第十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