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基所總字第11205001390號 函修正發布第7點;增訂第7點附件,並自112年3月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因「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四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於民國11
1 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為因應實際需求,爰修正本機關「檔案閱覽室使
用須知」第七點檔案複製收費標準。

法規異動

修正

七、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
    標準」收取費用(如附件),並由出納人員開立收據交申請人。
〔立法理由〕
檔案管理局修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四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
表,爰依上開規定修正本所申請應用檔案收取費用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