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
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
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一、參酌檔案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
理由為之,爰增加「或以書面」等文字,以資周延。
二、現行規定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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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機關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參酌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21.3.2.4規定,修正「本
機關檔案應用之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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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限
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五點修正,爰修正第一項「檔案內容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
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文字,以資周延。
二、現行規定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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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若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
陪同複製為原則。申請人若有攜帶器材複製檔案之需求,應於申
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第二款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三條「得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
影」之規定,爰修正「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若有複製必要
,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複製為原則。申請人若有攜帶器材複製檔案之
需求,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以資周延。
三、第三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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