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苗檢鈴文檔字第 1071000291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點、第3點、第14點,並自107年5月25日生效(原名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係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訂
定發布全文十六點。為因應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及法院組織法增訂第
一百十四條之二並修正第七十三條附表,爰修正本規範名稱,俾落實司法
改革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透明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
之決議。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
    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規範名稱,俾符合審
檢分隸原則。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苗栗地方檢察
    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署網站下載),或以書面載明
    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
        係法定代理者,應釋明其法律上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有關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須知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申請表單名稱修
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三零一專戶,臺灣銀行苗栗分行帳號:零二九
      零三六零五零零七二),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
      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有關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須知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修正本署繳款專
戶名稱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302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