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東訓所總字第1050900 076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4點,自105年6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在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之今日,施政公開化與透明化,正是政府當前
之施政目標,而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制度之建立,更為達成此目標極
重要且不可或缺之一環。隨著社會急速變遷與資訊時代之來臨,人民無論
參與公共政策、監督政府施政,抑或從事學術研究等作為,均有賴大量且
正確之資訊,而政府正是資訊之最大擁有者,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合理
利用檔案及政府資訊,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檔案及
政府資訊開放應用乃成為當前重要且迫切之施政目標,有必要建立一完整
之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制度,此即為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當初立
法之主要目的。
有鑒於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制度對於國家發展之重要性,法務部矯正
署東成技能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責無旁貸應配合當前國家政策,進一
步落實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精神,爰參考國內各政府機關檔案及政
府資訊開放應用規定,並衡酌本所所務推動之屬性,擬具「法務部矯正署
東成技能訓練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計十四點,其
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須知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依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訂定「檔案」之定義。(第二點)
三、申請應用檔卷採事前審核制,及書面要式記載事項。(第三點)
四、受理申請應用檔卷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申請要式
    不備之補正程序,及核准決定之書面要式記載事項。(第四點)
五、本所受理申請應用准駁與否之法源依據。(第五點)
六、提供應用檔卷之型態。(第六點)
七、本所開放應用時間及處所。(第七點)
八、非本所人員至本所檔案應用處所應攜帶之文件。(第八點)
九、申請人於檔卷應用處所應遵守及配合事項、應用檔卷之典型錯誤態樣
    及禁制事項,以及違反本須知禁制事項之效果。(第九點及第十點)
十、檔卷應用之原則、歸還作業、收費依據及收費流程。(第十一點至第
    十三點)
十一、本所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流程圖。(第十四點)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