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誠正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誠正中學誠洺總字第10700002810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第9點,自107年1月1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誠正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制度,於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日訂定本校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為使本須知更臻周延,依據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矯
署勤決字第一零六零一八七三一三零號函示內容,重行檢討修正本須知,
修正重點如下 :
一、為符合檔案法第十九條立法意旨,增列「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
    由。」(修正第四點第二項)
二、參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第
    八點第一項第四款,增列「可攜式媒體」,以利人民抄錄。(修正第
    九點第二款)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校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
    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
    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附件二)。補正資料者,自
    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為符合檔案法第十九條立法意旨(各機關對申請案之准駁乃行政處分,應
以書面為之,以昭慎重,其係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以符法制),爰
增列部分文字

九、進入檔案應用場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複製
        檔案時,應依照本校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機設備。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校網路系統。
  (五)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立法理由〕
參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第八點
第一項第四款,爰增列得使用可攜式媒體,以利民眾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