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校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
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
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附件二)。補正資料者,自
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為符合檔案法第十九條立法意旨(各機關對申請案之准駁乃行政處分,應
以書面為之,以昭慎重,其係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以符法制),爰
增列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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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進入檔案應用場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複製
檔案時,應依照本校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機設備。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校網路系統。
(五)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立法理由〕 參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第八點
第一項第四款,爰增列得使用可攜式媒體,以利民眾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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