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桃監總字第10703000690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8點,並自107年8月2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 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
放應用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訂定全文十三
點,並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於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及同年三
月十四日修正本須知。
茲考量檔案應用之運作流程難以完全套用於政府資訊之應用流程,
恐於實務運作上產生窒礙難行之處,故本須知涉及政府資訊應用之規定予
以刪除。另本須知有關收容人檔案應用之相關規定應以一般民眾檔案應用
相關程序辦理,不宜另訂規範,爰予刪除;同時修正部分權責未明之規定
及部分規定文字敘述,並將名稱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
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本須知刪除及修正涉及政府資訊應用之規定及文字敘述,故將名稱
    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
    開放應用須知」。
二、因本須知刪除及修正涉及政府資訊應用之規定,修正本須知訂定目的
    之法令依據及文字敘述。(修正第一點)
三、增訂本須知有關「檔案」之定義。(修正第二點)
四、修正申請應用檔案之要件及申請方式。(修正第三點)
五、修正申請案件之受理及准駁程序等規定文字敘述,並增訂准駁通知書
    及准駁表之範例。(修正第四點)
六、增訂本機關受理申請應用檔案准駁決定之法令依據。(修正第五點)
七、修正檔案提供之原則,刪除收容人申請檔案應用之相關規範,並增訂
    紙質類檔案應用方式。(修正第九點)
八、為使權責劃分更為明確,本機關負責接待申請人應用之人員修正為業
    務承辦人員,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點)
九、修正申請人歸還檔案及設備之相關程序。(修正第十四點至第十五點
    )
十、修正申請應用檔案之收費依據及本機關郵寄檔案複製品相關作業程序
    ,並刪除應用本機關政府資訊收費規定。(修正第十七點)
十一、增訂完成申請程序之申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至本機關者,以
      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不另收取費用之規定,以保障民眾應用
      本機關檔案之權益。(修正第十八點)

法規異動

修正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