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受訓人員請假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4月17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1120200336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 112年4月30日生效(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各在 職訓練班學員請假須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學員請假須知」係於一百年二月十日訂定,
並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修正。
為精進各在職訓練班受訓人員訓練期間請假規則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爰
修正須知名稱為「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受訓人員請假須知」,並修
正本須知各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明確適用人員身分,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本須知適用人員用語及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修正本須知適用人員用語及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修正本須知適用人員用語及請假時數達應退訓之標準。(修正規定第
    四點)
五、修正本須知適用人員用語及文字呈現方式。(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修正本須知適用人員用語及文字呈現方式,增列曠課紀錄須函送機關
    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七、補充續假手續及未經准假或續假而逾期返回之處理方式。(修正規定
    第七點)
八、修正本須知適用人員用語。(修正規定第八點)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