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一
百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桃監作字第一零零零六零零零零
六號函訂定全文七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配合一百零九年
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及同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受刑人獎
勵實施辦法等法規,修正本規定之授權依據及部分規定文字敘述,並刪除
部分規定,使作業獎狀發給方式有所依循。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監獄行刑法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且同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公布之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亦明定發給獎狀
須記載獎勵行為之要件,爰修正本規定授權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三點及第六點)
三、修正作業單位及會議名稱。(修正規定第四點及第五點)
四、修正提報作業獎狀之人數原則。(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二款)
五、刪除本規定修訂時機說明。(修正規定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