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工友考核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北所總字第10911010490 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4點、第5點、第8點、第9點,並自109年12月16日 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工友考核獎懲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
百零二年十月七日訂定,為因應工友管理要點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修正施行,本要點所依據之條文已變更,為符合業務實際需求予以重新檢
討,其修正規定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之法源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工友服務區域,以符合實際現況。(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修正「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之編組」,召集人由總務科長提升為副所
    長,成員部分增加總務科長及修正庶務股長為庶務科員,以符合實際
    需求(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修正工友之考評規定,以符合實際現況。(修正規定第八點)
五、對於績優工友之獎勵,上級機關已有規定,爰刪除重複性規定。(修
    正規定第九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落實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工友考核及獎
    懲事宜,爰依行政院訂頒之「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九點規定訂定本要
    點。
〔立法理由〕
一、工友管理要點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施行,本要點所依據之
    條文已變更。
二、爰配合修正本要點之法源依據。

四、工友服務區域為行政區;駕駛則依公務車輛使用性質予以區分。其工
    作項目及內容由總務科負責統籌規劃指定。
〔立法理由〕
因應機關業務需要,重新調整工友服務區域,將原行政區及戒護區辦公室
調整為行政區,爰酌作文字修正。

五、總務科依本要點所為之各項考核及獎懲,應送請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
    審議,並將審議結果簽陳所長核定;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之編組及功
    能如下:
    (一)召集人:由副所長擔任並兼任主席。
    (二)成員:總務科長、人事主任、政風主任、庶務科員、工友主管
          人員;駕駛、工友代表各 1人或由管理單位指定。但工友代表
          為受考核或獎懲人員者,於審議時,應予迴避。
    (三)職掌:工友考核獎懲之審議。
〔立法理由〕
一、為提升工友管考機制,將召集人提升為副所長,成員並增加總務科長
    ,以符合實際需求。
二、依機關現行員額編制,股長屬兼職性質,爰以原職稱較屬妥適,爰酌
    作文字修正。

六、本所工友年終考核標準如下:
    (一)工友年終考核,有下列具體事蹟者,得考列甲等:
          1.奉公守法,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
            蹟。
          2.在工作崗位上有顯著貢獻。
          3.服務熱忱,普獲各科室主管及同仁肯定。
          4.全年無遲到、早退、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天
            。
          5.同一年度內有獲獎勵累積達記功一次以上。
    (二)工友年終考核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當年度曾受刑事處分。
          2.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3.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4.工作態度惡劣、執行職務不聽指揮或不遵從工作編排,破壞
            紀律,或侮辱、威脅長官。
          5.無故遲到、早退、曠職。
          6.品德操守不良,影響本所聲譽。
          7.駕駛公務車輛肇事或無適當理由違規行駛受開單告發處罰。
          8.公文未按時傳遞、遺失或誤送未及時追回而影響公務。
    (三)工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年終考核成績考列丙等:
          1.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影響所務、發生意外事故或釀致災害。
          2.不聽長官指揮調度,對長官或同仁實施暴力或重大侮辱之行
            為,有具體事證。
          3.其他嚴重影響所譽之行為。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七、本所工友獎懲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功:
          1.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時機,有具體成效。
          2.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能處置
            得宜,免遭嚴重損失。
          3.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脅迫,堅持立場,為機關增進
            榮譽有具體事蹟。
          4.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
            損害。
          5.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楷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1.對機關設施(備)管理完善,成績優良。
          2.對機關辦理活動服務熱心,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3.對安全防護、飲水衛生、環境清潔工作努力,成績優良。
          4.對設施財物保管、保養負責認真,成績優良。
          5.愛護公物、節省公帑,獲良好成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過:
          1.違反政令或不聽調度。
          2.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3.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
          4.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
          5.生活或言行不當,足以影響機關形象。
          6.攜帶危險品或違禁品進入機關。
          7.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
          8.涉及貪污或重大刑案,有確實證據。
          9.連續曠職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達六日。
          10.怠忽職責致機關遭受重大損害。
          11.洩漏機關重大機密。
          12.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而招致重大損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申誡:
          1.於工作時間在外逗留或擅離職務崗位。
          2.於工作場所飲酒、賭博或嚼食檳榔。
          3.於工作場所與他人打架爭吵。
          4.於工作場所對他人謾罵、污辱或威脅。
          5.經常遲到早退,不聽勸導。
          6.執行工作不力或逃避推諉。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八、工友平時考核方式如下:
    (一)工友主管人員對工友之平時考核,除考量其工作性質、數量、
          時效外,並應注意其正確性、工作態度、團隊合作精神及溝通
          應變能力等,對於表現優異或未達要求者,均應列入紀錄,並
          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工友主管人員,應對每一工友及駕駛,就前款及差假情形,於
          每年四月及八月辦理平時考核,並彙整為平時考核評分成績後
          ,送請總務科長複評。
〔立法理由〕
一、本點第三款刪除。
二、為配合工友服務區域之調整,爰刪除本點第三款,並將平時考核事項
    列入本點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九、總務科應於年終時綜合工友平時考核結果,擬定年度考核評分成績後
    ,召開審查會審議及評定工友、駕駛年終考核等第。
〔立法理由〕
績優工友及模範駕駛獎勵部分,上級機關已明訂「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績優
工友表揚要點」,無重複規範之必要,爰刪除本點後段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