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5月22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宜監總字第11204003560號 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自112年5月2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隨著資訊時代來臨,人民參與公共政策、監督政府施政,抑或從事學術研
究等作為,均仰賴大量且正確之資訊,而政府正是資訊最大擁有者。為保
障人民知的權利,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增進人民對公共事
務之瞭解,爰依據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擬具「法務部矯
正署宜蘭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計十三點,其訂
定重點如下:
一、本須知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依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訂定「檔案」之定義。(第二點)
三、申請應用檔卷採事前審核制,及書面要式記載事項。(第三點)
四、受理申請應用檔卷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申請要式
    不備之補正程序,及核准決定之書面要式記載事項。(第四點)
五、本監受理申請應用准駁與否之法源依據。(第五點)
六、提供應用檔卷之型態。(第六點)
七、本監開放應用時間及處所。(第七點)
八、訂定申辦應用檔案者應出示之文件及辦理情形。(第八點)
九、申請人於檔卷應用處所應遵守及配合事項、應用檔卷之典型錯誤態樣
    及禁制事項,以及違反本須知禁制事項之效果。(第九點及第十點)
十、檔案應用之原則、歸還作業、收費依據及收費流程。(第十一點及第
    十二點)
十一、本監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少年
      觀護所亦適用本須知。(第十三點)

法規異動

訂定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