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四 年七月五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 日修正發布。為符合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 、第十一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係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授權本部訂定,為配合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將原授權依據之第二十 條第八項條文,移列為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爰修正第一條部分文字內 容,俾利實務單位有所依循。(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本辦法修正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爰修正第十一條施行日,以資明 確。(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二十條第 八項移列為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爰修正本條授權依據。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 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本辦法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