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觀護人之通案調動,由本部於每年九月辦理意願調查,參酌各地方法
院檢察署之員額編制、現有人力、業務需要辦理之,並以尊重觀護人
志願服務機關為原則,志願相同時,依下列順序決定之:
(一)按任現職機關年資高低排列;年資較高者優先。
(二)年資相同,依初任觀護人先後順序排列;順序排列在前者優先。
(三)初任觀護人先後順序排列相同,依最近三年考績分數;均列甲等
且分數較高者優先;其次為二年甲等一年乙等,平均分數較高者
優先;再其次為一年甲等二年乙等,平均分數較高者優先;其餘
類推。
(四)考績條件相同,依最近三年獎勵次數多寡排列,一次記一大功相
當記功三次,記功一次相當嘉獎三次;獎勵次數較多者優先。
(五)獎勵次數多寡相同,依最近一年工作績效評鑑表及志願調查考核
表之檢察長考評綜合評量之。
觀護人僅置一人之機關,通案調動後接任觀護人為新進人員時,本部
得酌留二週內之業務交接期間,由原任之觀護人以新職借調原機關輔
導觀護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