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7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 、第8條、第20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政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7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3137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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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3年7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4206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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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4年7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4719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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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0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7 年7月3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A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 700046842號、監察院(97)院臺申參字第 0971804204號令會同發布定 自97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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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34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 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7 年7月3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A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 700046842號、監察院(97)院臺申參字第 0971804204號令會同發布定 自97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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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3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及第20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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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072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 、第1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80017469號、 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57431號、監察院院台申壹字第1080102492A 號令會銜發布,定自108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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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6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第20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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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7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 、第8條、第20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
,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
(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
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
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
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
之日上網公告一年。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及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
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