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法務部法廉字第11200057620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政風

立法總說明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一0三年四月八日訂
定發布。茲為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名稱為「懲戒法院組織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及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
、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標準第十一條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司法院所屬各法院及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設政風室。
〔立法理由〕
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及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酌作
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