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一0三年四月八日訂 定發布。茲為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名稱為「懲戒法院組織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及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 、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標準第十一條規定。
司法院所屬各法院及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設政風室。
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及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酌作 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