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法務部法政字第100110726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3點、第4點、第6點,並自100年7月20日生效(原名稱:政風人員平時考核 補充規定)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政風

立法總說明

鑒於政風組織之機構與人員眾多,且分散於全國各機關內,法務部(以下
簡稱本部)為能充分瞭解與掌握全般人員工作現況,獎優懲劣,適才適所
,以落實人事管理一條鞭制度,爰訂定「政風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俾為平時考核作業之相關辦理程序依據。茲為因應
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之成立,本部已修正「政風機構人員設置
條例」有關政風人員之定義為「指法務部廉政署負責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
政風機構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修正草案並已送請立法院審查中
。因本署人員平時考核作業並未如政風機構有多層級作業之問題,適用「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應屬已足,為期未來本補充
規定適用對象明確,爰將名稱修正為「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
定」。為因應本署之成立,及政風人員平時考核作業已採線上作業之現行
實務狀況,爰擬具「政風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
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平時考核作業程序為文字修正並增訂採線上作業方式辦理。(修正條
    文第三點)
二、配合本署成立,為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四點、第六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平時考核辦理程序
  (一)各級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所屬政風人員之平時考核。
  (二)政風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格式如附表)於每年四月、八月由
        各政風機構主管初評後,由上一級政風機構主管複評。各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並應於每年五月及九月底前完成所屬政風人員平時考
        核作業。
  (三)以上作業均採至「法務部政風業務管理資訊系統」線上作業方式
        辦理。

四、考核責任區分
  (一)法務部廉政署:負責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之考核。
  (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暨所屬各二級政
        風機構主管之考核及所屬各二級政風機構人員之複評。
  (三)各二級(以下)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暨所屬政風
        機構主管之考核及所屬政風機構人員之複評。

六、法務部廉政署視察對轄區內政風機構人員之平時考核情形,得隨時抽
    查覈實,如發現有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另予複查,併陳
    法務部廉政署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