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時考核辦理程序
(一)各級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所屬政風人員之平時考核。
(二)政風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格式如附表)於每年四月、八月由
各政風機構主管初評後,由上一級政風機構主管複評。各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並應於每年五月及九月底前完成所屬政風人員平時考
核作業。
(三)以上作業均採至「法務部政風業務管理資訊系統」線上作業方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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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責任區分
(一)法務部廉政署:負責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之考核。
(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暨所屬各二級政
風機構主管之考核及所屬各二級政風機構人員之複評。
(三)各二級(以下)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暨所屬政風
機構主管之考核及所屬政風機構人員之複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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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務部廉政署視察對轄區內政風機構人員之平時考核情形,得隨時抽
查覈實,如發現有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另予複查,併陳
法務部廉政署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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