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廉政工作年度計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法務部法授廉字第104070160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第1點至第3點,並自104年10月20日起生效 (原名稱:機關政風工作年 度計畫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政風

立法總說明

機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作業要點(下稱本作業要點)原係為辦理「政風機
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事項所訂定,經法務部八十
一年九月十八日法政字第一三九五二號函訂定發布,原規定名稱為「政風
機構年度工作計畫作業要點」,全文十一點,分別歷經八十七年四月二十
一日、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及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共計三次修正,九十四年八
月一日法令字第0九四一一一二八四八號另修正為現行規定名稱為「機關
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作業要點」全文七點。
鑑於因應法務部廉政署於一百年七月二十日成立,復因「政風機構人員設
置條例」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修正名稱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
名稱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
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
協調及指揮監督。」,對於「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修正為「政風機構人
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九款之規定。復依據法務部一百年七月六日法
令字一0000一七九一六號令訂定發布之「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第
八條規定,法務部廉政署政風業務組掌理事項第一款為「政風機構年度工
作計畫之管考」事項。故本作業要點之訂定依據業經大幅修正,依「政風
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
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經參酌法務部廉政署督導各機關政風
機構執行現階段年度工作計畫實務運作及業務需要,「政風工作」須修正
為「廉政工作」,故本作業要點之規定名稱及第一點至第三點等規定實有
修正之必要,爰辦理「機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點
及第三點修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機關廉政工作年度計畫作業要點」,以符合法務部廉政
    署督導各機關政風機構執行現階段年度工作計畫實務運作及業務需要
    。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含施行細則)之訂定依據名稱業經
    修正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含施行細則),「其他有關
    政風事項」業已修正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九款
    之規定,並於後段增訂「及政風機構年度計畫管考需要」等文字內容
    ,以符法例及實際需要。(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參酌法務部廉政署現階段督導各機關政風機構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實務
    運作及業務需要,分別修正第二點規定之「政風」文字為「廉政」及
    第三點規定之「政風狀況」文字為「廉政風險」,並刪除第三點「整
    體分析」文字。(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三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九款之規定及政風機構年
    度計畫管考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按「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業經
修正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
行細則」,對於「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修正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
條例」第四條第九款之規定。復經參酌法務部廉政署督導各機關政風機構
執行現階段年度工作計畫實務運作及業務需要,本點於後段增訂「及政風
機構年度計畫管考需要」文字,並將現行規定「」符號刪除,以符法例及
實際需要。

二、各機關廉政工作年度計畫(以下簡稱「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
    實施、檢討等作業程序,依本要點辦理。
〔立法理由〕
參酌法務部廉政署現階段督導各機關政風機構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實務運作
及業務需要,修正本點「政風」文字為「廉政」。

三、年度計畫,應考量下列原則及因素策劃之:
  (一)結合年度機關廉政風險評估報告,釐訂重點工作目標。
  (二)廉政工作政策及重要指示。
  (三)因應機關特性及實際狀況,配合推動機關施政。
  (四)上年度計畫之執行、檢討、評估及策進作為。
  (五)民意反映研析結果。
〔立法理由〕
參酌法務部廉政署現階段督導各機關政風機構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實務運作
及業務需要,修正本點「政風狀況」文字為「廉政風險」,並刪除「整體
分析」文字,「政風」工作修正為「廉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