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九款之規定及政風機構年
度計畫管考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按「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業經
修正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
行細則」,對於「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修正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
條例」第四條第九款之規定。復經參酌法務部廉政署督導各機關政風機構
執行現階段年度工作計畫實務運作及業務需要,本點於後段增訂「及政風
機構年度計畫管考需要」文字,並將現行規定「」符號刪除,以符法例及
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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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廉政工作年度計畫(以下簡稱「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
實施、檢討等作業程序,依本要點辦理。
〔立法理由〕 參酌法務部廉政署現階段督導各機關政風機構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實務運作
及業務需要,修正本點「政風」文字為「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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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計畫,應考量下列原則及因素策劃之:
(一)結合年度機關廉政風險評估報告,釐訂重點工作目標。
(二)廉政工作政策及重要指示。
(三)因應機關特性及實際狀況,配合推動機關施政。
(四)上年度計畫之執行、檢討、評估及策進作為。
(五)民意反映研析結果。
〔立法理由〕 參酌法務部廉政署現階段督導各機關政風機構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實務運作
及業務需要,修正本點「政風狀況」文字為「廉政風險」,並刪除「整體
分析」文字,「政風」工作修正為「廉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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