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原係為辦理「政風機構人員設 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事項所訂定,經法務部八十一年十一 月十日法政字第一六八八二號函訂定發布,復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法令字 第0九四一一一二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六點。鑑於「政風機構人員設 置條例」業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修正名稱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 例」,修正條文並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施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 施行細則」亦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名稱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 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本要點第一點之訂定依據原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即「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法務部掌理全國政風業務之策劃 、督導、考核。」,現已修正「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即「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 ,故本要點相關訂定依據業經修正,現行規定第一點實有修正之必要,爰 修正「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第一點,其修正重點為:依現行政風 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修正規定第 一點)
一、為推動政風工作,落實績效考核,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二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訂定依據原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 定,該規定現已修正至「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內容為「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 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