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涉及行政違失者,應即追究行政責任:
(一)各機關政風機構處理本機關員工之貪瀆不法案件,經調查結果,
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
(二)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或其外勤處、站、組受理之貪瀆案
件,經調查結果,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
(三)各檢察機關受理之貪瀆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結果,依規定予以簽
結或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者。
(四)各級法院受理之貪瀆案件,經審理結果,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確定
者。
(五)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關於請託關說、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
規定,情節嚴重者。
〔立法理由〕 一、廉政署成立後,其所受理之貪瀆案件,經調查結果,未能證明涉有
犯罪嫌疑者,亦應追究相關行政責任,爰於第二款增列「法務部廉
政署」。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業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布,並於九十七
年八月一日生效,規範公務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等相
關標準。端正政風行動方案業於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停止適用,關於
公務員請託關說、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規範,修正為依據公務員
廉政倫理規範,爰為第五款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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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政風機構應隨時與法務部廉政署、調查、檢察機關或各級法院
保持密切聯繫,瞭解本機關員工所涉貪瀆案件之調查、偵查或審理結
果,隨時簽報機關長官依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立法理由〕 因應法務部廉政署成立,該署負責全國政風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
爰增列「法務部廉政署」為聯繫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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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之結果,應循政風體系陳報法務
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法務部廉政署成立後,該署係掌理全國廉政政策規劃,執行防貪、反貪
及肅貪業務,並負責全國政風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等相關事項,爰
修正行政肅貪案件結果,應循政風體系陳報法務部廉政署,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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