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字第1000700035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點、第10點、第11點,並自100年7月20日生效(原名稱:政風機構 加強行政肅貪作業注意事項)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政風

立法總說明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自民國八十
六年四月十九日發布迄今已近十五年,期間曾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配合
相關法制增(修)訂。為配合相關法制用語酌作文字修正,將本注意事項
名稱修正為「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另因應法務部廉政署(
以下簡稱廉政署)設立,爰配合實務運作,擬具「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
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十點及第十一點修正草案,希透過即時追究公
務員之違失,以達行政肅貪輔助刑事肅貪之效果。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廉政署成立,增列廉政署相關運作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二款
    及第十點)。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業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布,並於九十七年
    八月一日生效,規範公務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等相關標
    準。端正政風行動方案業於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停止適用,關於公務員
    請託關說、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規範,修正為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
    規範,爰為第五款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五款
    )。
三、廉政署成立後,法務部政風司整併至廉政署,其業務聯繫事宜配合修
    正(修正規定十一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涉及行政違失者,應即追究行政責任:
  (一)各機關政風機構處理本機關員工之貪瀆不法案件,經調查結果,
        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
  (二)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或其外勤處、站、組受理之貪瀆案
        件,經調查結果,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
  (三)各檢察機關受理之貪瀆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結果,依規定予以簽
        結或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者。
  (四)各級法院受理之貪瀆案件,經審理結果,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確定
        者。
  (五)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關於請託關說、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
        規定,情節嚴重者。
〔立法理由〕
  一、廉政署成立後,其所受理之貪瀆案件,經調查結果,未能證明涉有
      犯罪嫌疑者,亦應追究相關行政責任,爰於第二款增列「法務部廉
      政署」。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業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布,並於九十七
      年八月一日生效,規範公務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等相
      關標準。端正政風行動方案業於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停止適用,關於
      公務員請託關說、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規範,修正為依據公務員
      廉政倫理規範,爰為第五款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十、各機關政風機構應隨時與法務部廉政署、調查、檢察機關或各級法院
    保持密切聯繫,瞭解本機關員工所涉貪瀆案件之調查、偵查或審理結
    果,隨時簽報機關長官依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立法理由〕
  因應法務部廉政署成立,該署負責全國政風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
  爰增列「法務部廉政署」為聯繫對象。

十一、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之結果,應循政風體系陳報法務
      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法務部廉政署成立後,該署係掌理全國廉政政策規劃,執行防貪、反貪
  及肅貪業務,並負責全國政風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等相關事項,爰
  修正行政肅貪案件結果,應循政風體系陳報法務部廉政署,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