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法務部法廉字第1040701738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 、第3點至第5點、第16點、第17點,並自104年11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政風

立法總說明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係為執行「政風機構人員
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六款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所訂定,經法
務部八十二年二月四日法政字第0二五五四號函訂定發布,復於九十四年
八月一日法令字第0九四一一一二八五三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七點,並因
應法務部廉政署成立,於一百年七月六日法政字第一00一一0七七二七
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六點、第十二點及第十六點部分規定,
並自一百年七月二十日生效迄今。
鑑於「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業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第一0000二二九一一號令修正名稱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並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施行,其中本要點之訂定依據,業已修正改為
上開條例第四條第七款「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與協調」之規定。另「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亦修正名稱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
條例施行細則」,並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其中本要點相
關規範內容係依據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亦即關於「機關公務機密維護
之處理與協調事項」之例示規定。
綜上所述,鑑於本要點之相關訂定依據業已修正,同時審酌現階段督導所
屬政風機構辦理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實際業務需要,現行「政風機構維護
公務機密作業要點」實有配合修正部分規定之必要。按現行規定共計十七
點,本次修正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等
六點規定,依法制體例屬於行政規則部分規定修正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現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規定,修正本要點之
    訂定依據,並酌修部分文字。(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政風機構應按本機關之組織型態、業務特性與需要或依有關法令
    規定,會同業務相關單位訂定或修正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刪除
    本點「,並陳報上級政風機構」等規定內容,以符實需。(修正規定
    第三點)
三、參酌現行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業務之工作現況與實際需要
    ,修正第四點規定部分文字;並就第五點所定宣導內容之第一款、第
    三款及第四款酌修文字,以符實需。(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五點)
四、參酌現行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檢查業務之工作現況與實際需要
    ,修正第十六點本文部分文字;並就本點所定作業原則之第二款及第
    三款酌修文字。另參酌修正規定第三點內容及法務部廉政署現階段督
    導政風機構執行業務之實際需要,本點第三款增訂「綜整執行成效」
    及「備查」等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五、參酌現行政風機構處理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工作現況與實際需
    要,並參酌法務部廉政署現階段督導政風機構執行業務之實際需要,
    修正第十七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案件處理方式及層報法務部廉政署
    等規定,以符實需。(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落實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關於機關公務機
    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點訂定依據原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業依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二九一一號令修正名稱「政風機構人員設
置管理條例」,爰依上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內容配合修正本要點訂定
依據及掌理事項等內容,修正部分文字。

三、政風機構應按本機關之組織型態、業務特性與需要或依有關法令規定
    ,會同業務相關單位訂定或修正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奉機關首
    長核定後據以執行。
〔立法理由〕
一、政風機構執行關於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
    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條規定內容,增訂「處理及協調」文字內容,
    復參酌現行政風機構會同業務相關單位定訂或修正本機關公務機密維
    護規定之工作現況與實際需要,將現行規定「主管業務性質及實際需
    要」文字,酌修為「之組織型態、業務特性與實際需要或依有關法令
    規定」。
二、參酌現行法務部廉政署督導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業務實際作法
    ,逐步規劃採授權及自主管理機制,爰無須逐案將辦理情形陳報上級
    政風機構,爰刪除本點「,並陳報上級政風機構」等規定內容,以符
    實需。

四、政風機構應結合本機關環境狀況、業務特性、員工需要等,配合實際
    發生案例,以生動、活潑、柔性、自然方式,辦理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
〔立法理由〕
參酌現行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業務之工作現況與實際需要,將
現行規定「加強」文字酌修為「辦理」,以符實需。

五、公務機密維護宣導之內容如下:
  (一)公務機密維護相關法規。
  (二)公務機密維護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三)公務機密維護現存缺失檢討及策進作為。
  (四)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相關案例、檢討研析及補救措施。
〔立法理由〕
參酌現行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業務之工作現況與實際需要,將
現行規定宣導內容之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分別酌修文字如下:
(一)第一款增訂「維護」二字,以符實需。
(二)第三款刪除「工作」二字,以符實需。
(三)第四款「案件之處理」修正為「相關案例」,以符實需。

十六、政風機構應會同業務權責單位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其作業原則
      如下:
    (一)針對機關特性,綜合分析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狀況。
    (二)根據狀況研判,研擬檢查計畫,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三)就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改善意見或具體建議等事項研提書面
          報告,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並綜整執
          行成效陳報上級政風機構備查。
    (四)政風機構每半年至少應實施定期檢查一次;並得視機關業務需
          要或實際狀況,隨時辦理不定期檢查。
〔立法理由〕
參酌現行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檢查業務之工作現況與實際需要,現
行規定第一項「主管」文字酌修為「權責」二字;並分別酌修現行規定第
二款及第三款文字,修正理由如下:
(一)第二款「擬訂」二字酌修為「研擬」;「報經」二字酌修為「簽報
      」。
(二)第三款前段增訂「事項」二字,後段依法務部廉政署現階段督導政
      風機構執行本款業務之實際需要,增訂「綜整執行成效」及參酌修
      正規定第三點內容增訂「備查」規定。

十七、政風機構對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屬於本機關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應即密報機關首長,
          另逐級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二)非屬本機關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應通報該管機關政風
          機構處理,並副陳法務部廉政署,並應注意相關保密規定。
    (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經查證完成,認為涉及行政責任者,
          經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簽報機關首長追究其行政責任,
          並將行政懲處結果循政風體系層報法務部廉政署;涉及刑法瀆
          職章節之洩密情事者,報經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函送法
          務部廉政署立案偵辦;涉及貪瀆刑責者,應依貪瀆案件處理。
    (四)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發生後,在不影響偵辦原則下,政風
          機構應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採必要之補救
          措施,使可能造成之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研析違規或洩
          密之原因及管道,以資防範。
〔立法理由〕
參酌現行政風機構處理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工作現況與實際需要,
分別修正現行規定第二款及第三款文字,修正理由如下:
(一)第二款對於非屬本機關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增訂「處理」
      二字;「另逐級陳報上級政風機構」文字,依法務部廉政署現階段
      督導政風機構執行本項業務之實際需要,修正為「並副陳法務部廉
      政署」內容。
(二)第三款現行規定前段刪除「僅」一字,「涉有」酌修「涉及」;另
      依法務部廉政署現階段督導政風機構執行本款業務之實際需要,對
      於行政懲處案件之業務處理方式,修正規定內容為「簽報機關首長
      追究其行政責任,並將行政懲處結果循政風體系層報法務部廉政署
      」;對於現行「未涉貪瀆之刑事責任案件」之案件類型修正為「涉
      及刑法瀆職章節之洩密情事者」,且處理方式修正為「報經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審查後,函送法務部廉政署立案偵辦」;對於現行「涉
      及貪瀆刑責者」之處理方式「併同」文字,修正為「依」,以符實
      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