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協助辦理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安全維護工作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法務部法政字第1001107733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 自100年7月2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政風

立法總說明

政風機構協助辦理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安全維護工作執行要點自八十一年十
月十九日發布,嗣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修正實施迄今五年餘。各級政風機
構據以推動相關選舉選務安全維護措施,對選務作業順遂進行有重大貢獻
。因應法務部廉政署成立,專責國家廉政政策規劃與執行防貪、反貪及肅
貪任務。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使本要點相關規定
能符合實際需要,部分規定須作檢討修正,爰擬訂「政風機構協助辦理公
職人員選舉選務安全維護工作執行要點」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選務作業中心係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組設
    ,因此修正原規定條文。(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一款)
二、增列協調選務單位加強門禁及聯繫警察機關派駐事宜。(修正規定第
    二點第一款第一目)
三、增列協調監察小組對於選票校對過程確實監督。(修正規定第二點第
    二款第一目之三)
四、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修正開票結束後協調
    警察機關護送選票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三款第三目)
五、有關通報賄選資料,已訂有「政風機構配合執行查察賄選工作具體作
    法」,本要點無再予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修正規定第二點第四
    款第四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政風機構協助各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規劃及執行選舉專案
    維護計畫,具體作為如下:
  (一)選務單位安全維護:
        選務單位係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之選務作
        業中心或其它以任務編組方式辦理選務之單位。
        1.協調選務單位加強門禁,並與警察機關聯繫支援,必要時派設
          駐警二十四小時值勤,確保工作場所安全。
        2.協調選務單位針對各項器材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維護,
          隨時詳加檢視,並妥善保管,嚴防外力破壞。
        3.協調選務單位與各投開票所保持密切聯繫,對通信資訊設備,
          指定專人維護,確保投開票日之聯繫及電腦計票作業順暢。
        4.協調選務單位針對緊急照明及消防設備,事前應詳加檢視,確
          保正常使用。
        5.協調選務單位在受理候選人登記及抽籤作業期間,應全程錄影
          監控,實施門禁管制;並請選務單位協調警察機關加派警力駐
          守會場,加強周邊巡邏,妥處偶突發狀況。
        6.視必要先期協調選務單位成立危機處理小組,預作狀況研判及
          模擬因應方案,遇偶突發狀況,即時通報反映處理。
  (二)選票安全維護:
        1.選票印製:
         (1)協調選委會與相關單位對參加投標廠商事先查核廠商信譽及
            公
            司營運狀況等相關資料。
         (2)協調選委會與警察機關對承印廠商員工與選務工作人員辦理
            查核。
         (3)協調監察小組(本小組之功能定義與組成程序,依據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於製版、排版、校對之過程
            應確實監督。
         (4)印製期間,視需要得應選委會要求派員協助監督。
         (5)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對工作場所做好門禁管制措施與設
            施安全維護部署。
         (6)協調選委會要求選務人員查核選票印製、破損之數量,並核
            對所用紙張及印刷機、套印機上計數器之數字,確實掌握選
            票數量。
         (7)協調選務單位對預備選票確實依照規定保管。
        2.選票包裝、點領、分發、運送、保管:
         (1)協助選務單位確實監督選票之包裝、點領、分發、運送。
         (2)協助選委會對選票包裝、點領、分發時監督有無異狀,如發
            現有異狀時,應迅速反映處理。
         (3)協調(助)選務單位對選票包裝、點領、分發、運送、保管
            等工作,對有關人員應事先實施講習,嚴防意外事件發生。
         (4)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對選票在印製及存放場所、選委會
            、作業中心時,應確實保管及警戒。
  (三)投開票所安全維護:
        1.協調(助)選委會辦理選務人員任務講習與狀況推演,要求主
          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確實督促選務工作人員提高警覺,嚴防
          意外事故。
        2.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加強投開票所電力設備及相關設施安
          全維護措施。
        3.協助選務單位協調警察機關派員護送選票至各投開票所,並維
          持秩序及安全;開票結束後協調警察機關護送選票至鄉(鎮、
          市、區)公所轉送選委會統一保管。
  (四)資料蒐處及反映:
        1.蒐報選票印製場所門禁管制及設施安全維護缺失資料,並提供
          權責部門改善。
        2.蒐報選票印製、運送、保管等作業流程中有關安全維護缺失資
          料,提供有關單位參處。
        3.蒐報投開票所發生縱火、破壞、冒領、偽投、攜出、流失等足
          以影響選票安全之資料,提供有關單位參處。
        4.投開票日當天政風機構人員應與同級選務單位及上級政風機構
          保持密切聯繫,隨時反映或處理偶突發狀況,並協調各相關部
          門加強機關設施維護措施,確保機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