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法務部法授廉字第1040402211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並自104年10月3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政風

立法總說明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第二點規定:「公務人員陞遷
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稱之『本機關』,
依本部組織法、本部廉政署組織法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係指各
職缺任免之權責機關。」鑑於「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業於一百零一年
二月三日修正名稱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爰配合修正本要點
第二點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
    稱之「本機關」,依本部組織法、本部廉政署組織法及政風機構人員
    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係指各職缺任免之權責機關。
〔立法理由〕
本要點第二點有關「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文字,因條例名稱現已修
訂「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