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3月10日法務部廉政署法授廉利字第1110500128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並自111年3月1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政風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函頒,期間經過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
百零七年七月七日函頒修正第七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為配合行政院推動「精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以提高各機關所屬委員會委
員之任一性別比例,爰修訂本要點第三點,明定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需達百
分之四十以上,遇有補派(聘)情形者,亦同。以精進決策參與環境,並
落實本委員會決策參與之性別衡平性。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專家學者、社會
    公正人士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派(聘)任之,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
    員;其中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不得少於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又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需達百分之四十以上,遇有
    補派(聘)情形者,亦同。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本職異動或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行政院推動「精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以提高各機關所屬委員
    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爰於本點第一項明定本委員會其中任一性別
    委員比例需達百分之四十以上,遇有補派(聘)情形者,亦同。以精
    進決策參與環境,並落實本委員會決策參與之性別衡平性。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