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法務部法廉字第1090400996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並自109年6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政風

立法總說明

按現行獎懲作業部分流程未臻明確,為完備相關敘獎規範,以維持獎勵標
準之一致性與衡平性,爰擬具「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行注意事項」修正案
,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明確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案件時所應適用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明定未設考績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其獎懲權責,並刪除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之定義(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參照考績法施行細則有關核定機關復議所屬機關考績程序規定,新增
    得退還原核定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再行審議之內容(修正規定第四點)
    。
四、明定辦理非政風機構職掌業務獎懲案件或相關業務獎勵案件獎度及額
    度參考基準中未列之獎勵案件時,應注意與廉政業務獎懲之衡平;另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先行專案陳報本部廉政署審查後,再行辦理獎懲
    事宜(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新增非政風人員協助廉政業務之獎懲作業流程(修正規定第七點)。

法規異動

修正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