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本署保有個人資料之保護與管理,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為使本要點規定內容得以因應急速變遷之社會環境並銜
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爰依「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並參酌「經
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揭示之保護個人資料八大原則、一九九五
年歐盟資料保護指令及二零零五年「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所揭示
之隱私保護綱領九原則,訂定「法務部廉政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以明確規範本署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之組織及程序相關規定,俾供
本署所有人員遵循。本要點共計二十八點,訂定要點如下:
一、總則:
訂定本要點及本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設置之目的、執行小組
之任務、執行小組召集人、委員之組成及幕僚工作之負責單位、執行
小組會議召開之期間、主持人及得邀請出列席之人員、指定專人及其
辦理事項、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及其辦理事項。(第一點至第
六點)
二、個人資料範圍:
本署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及特定目的,以本署以
適當方式公開者為限。有變更者,亦同。(第七點)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程序、告知當事人之程序、取得當事
人書面同意之程序、個人資料更正或補充之程序、資料正確性有爭議
之處理程序、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程序、個人資料遭到
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通知處理程序。(第八點至第十七點
)
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處理:
當事人請求答復查詢、提供閱覽、製給複製本、更正、補充、停止蒐
集、處理、利用或刪除之處理程序、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個人資料
複製本適用「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法務部
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閱覽卷宗須知」之規定、明定個人資料檔案
之公開,仍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第十八點至第二
十二點)
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專人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應
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接觸人員安全管理規範、明定個人資料
檔案安全稽核之組織及程序、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非法入侵情事之緊急
應變及通報程序、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應符合本要點、行政院
及本署訂定之相關資訊作業安全與機密維護規範。(第二十三點至第
二十七點)
六、附則:
本署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亦適用本要點。(第二十八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