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派實任檢察官至同級法院檢察署任職或辦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以法務部法令字第一0一0四一三六三0 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為配合一百零 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 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爰修正本辦法名稱為「法務部調派實任檢察官至同級 檢察署任職或辦事辦法」,並修正第二條、第四條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 之文字及於第六條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