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提列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3年9月9日法務部法會字第093140679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 點至第4點、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法務部監所作業基 金提列內部設施金處理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會計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所提列之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
    金,均衡各監所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監所,指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戒治
    所及少年矯正學校;所稱收容人指監所之收容人或學生。

三、各監所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運用計畫,應考量輕重緩急及因應之財
    源;其自有財源不足,且年度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預算數額未滿新
    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者,得向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請求動支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支援。

四、各監所年度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之預算數在八十萬元以上,除報經
    本會核准者外,不得請求撥款支援。

六、各監所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含自有財源及本會支援部分)之支用
    項目,包括購置財產、非消耗品、支付維修費用及職技訓練費用,如
    有未支用餘額,應於年度終了前匯繳本會統籌辦理。

七、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購置之財產或非消耗品,應依規定登入作業類
    代管資產科目帳項,並列入公務類財產帳或非消耗品備查簿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