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圖書管理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教字第 11002001410號令修 正發布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司訓所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圖書管理規費收費標準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布
施行後,茲因全國電話資費已單一話價,無本島與離島之分,均以市話計
費,故刪除「傳真文件以傳送至本島內申請為限」之申請地點限制。爰修
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為:因全國電話資費已採單一話價,取消傳真文件
申請僅限本島內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因公務急需並以簡便行文表申請期刊論文或圖書文獻服務者,以電子郵件
或傳真等方式傳遞,收費數額如下:
一、影印文件以電子郵件傳送,每頁新臺幣五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
    十五元。
二、影印文件以傳真方式傳送,每頁新臺幣七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
    十五元。
以上服務每件申請案限五篇文章內為限。
〔立法理由〕
因全國電話資費已單一話價,無本島與離島之分,均以市話計費,故刪除
「傳真文件以傳送至本島內申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