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試場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7月14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教字第11202009000號函修 正發布第 4點、第5點、第7點至第11點(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司法官訓練 委員會第98次會議修正通過)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司訓所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9年11月8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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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1年3月5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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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6年7月19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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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6年11月25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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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3月27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修正發布全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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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法訓教字第 10100010140號函 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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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教字第1020001502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10點(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20009640號函同意備查) (原名稱:法務部司法 官訓練所學員試場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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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教字第 10300016700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 第1030008424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 第73次會議同意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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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教字第 1050000123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至第6點、第9點、第10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司法官 訓練委員會第75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50001256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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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教字第11002016600號函修 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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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2年7月14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教字第11202009000號函修 正發布第 4點、第5點、第7點至第11點(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司法官訓練 委員會第98次會議修正通過)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學員應依本學院指示,在試題及試卷指定之位置上,書寫或繕打姓名
    、學號。
    試卷內除抄寫試題及解答內容所必需之文字、符號外,不得塗寫其他
    任何文字或符號。
    學員使用電腦應考,僅限開啟本學院提供之試卷檔案作答,未經許可
    禁止連線網路或以其他未經許可之方式為擷取、複製及蒐集之行為,
    如有違反視同舞弊,經試務人員發現制止,應即停止作答,離開試場
    。

五、除考試必需用品及經指定之電子檔案、用具或參考書籍外,未經許可
    ,不得攜帶其他參考書籍、電子檔案、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
    足以影響考試公平、妨害試場秩序之物品進入試場。

七、考試時,未經試務人員同意擅自離開試場者,視為自行結束應試,不
    得再行入場。
    經同意後暫離試場,僅得依試務人員指定方式前往指定處所,在同一
    時間以一人暫離試場為原則,並不得攜出試題及試卷,且應迅速返回
    試場,不得在外逗留或使用電話或網路或從事其他未經同意之行為。

八、考試時間結束,應即停止作答,並將試題連同試卷繳交。
    學員使用電腦應考,應於考試時間結束前,將試卷檔案依指定檔案類
    型及名稱儲存於電腦指定資料夾;考試採收繳紙本試卷方式,應於考
    試時間結束前傳送試卷至指定印表機列印紙本,並將試卷繳交。
    未依第一、二項之規定繳交試卷者,除不可歸責學員之事由外,該科
    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提前完成作答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輕重扣該科考試成績五至二十分:
    (一)違反本守則第四點第一、二項及第五點至第七點之規定。
    (二)應停止作答未立即停止,經試務人員制止。
    (三)停止作答後,於繳交試卷前為增刪修改之行為。
    (四)試卷繳交後,因可歸責學員之事由,而致有試卷缺漏之情形,
          嗣經同意補正。
    (五)未繳回試題或將試題攜離試場之行為。但經試務人員同意者,
          不在此限。
    (六)其他未依試務人員指示之行為。
    前項第三款之情形,其增刪修改部分,不列入評分範圍。

十、考試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行為,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算。

十一、考試中,如遇有地震、火災、停電或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應聽候
      試務人員之指示,不論試卷已否作答應一律置於桌上,不得攜出或
      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