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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岩技所秘字第112010 00430號函發布,自112年9月15日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司訓所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 3月20日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岩技所總字第0980400137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98年3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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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岩技所祕字第100010 001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灣岩 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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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岩技所秘字第112010 00430號函發布,自112年9月15日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