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353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第16條、第1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三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職等;室主任三人,專利高級審查官四十一人至五十三人,商標高級審
  查官十三人至十五人,專門委員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
  十職等;科長四十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十三人由
  專利審查官或專利高級審查官兼任,五人由商標審查官或商標高級審查
  官兼任;秘書六人至八人,技正六人,專利審查官一百二十一人至一百
  三十三人,商標審查官三十九人至四十三人,督導十人,分析師二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二人,督導三
  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譯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專利助理審查官二百三十二人至二百三十四人,商標助理審查官二十七
  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
  第八職等;科員一百零七人至一百十一人,技士二十人,職務均列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三人,助理管理師三
  人,技佐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
  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技佐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九
  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
  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
  利助理審查官、商標助理審查官,應就合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或商標
  審查官資格條例規定資格者任用之。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

  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