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處務規程於四十三年三月一日訂定發布,並於七
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茲為配合經濟部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
月七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
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經濟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
規程),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規程訂定之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本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及高階非主管人員之權責。(修正條文第
二條至第四條)
三、本部各內部單位名稱、分科辦事及其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至
第十七條)
四、本部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修正條文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