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6月3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46800121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附 件一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七年十二
月六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九年十月十
三日及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次修正施行。本次修正係為掌握申請
評鑑之電子遊戲機國外進口及國內製造概況,以作為後續研擬管理策略之
參考依據,爰於本辦法第五條附件一增加「原產地」及「進口國(地區)
」欄位。

法規異動

修正

業者申請評鑑分類時,應依附件格式備齊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之:
一、電子遊戲機評鑑申請表(附件一)。
二、電子遊戲機說明書(附件二),一式四份。
三、電子遊戲機操作過程之影音檔。
四、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工廠登記或出進口廠商登記之證明)。
本部受理評鑑申請,以每月二十五日為收件截止日。收件截止日若有異動
時,將於本部之資訊網站揭露之。
申請案件經本部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
能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
二、應備文件格式不合或文件、內容資料有缺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