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七年十二 月六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九年十月十 三日及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次修正施行。本次修正係為掌握申請 評鑑之電子遊戲機國外進口及國內製造概況,以作為後續研擬管理策略之 參考依據,爰於本辦法第五條附件一增加「原產地」及「進口國(地區) 」欄位。
業者申請評鑑分類時,應依附件格式備齊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之: 一、電子遊戲機評鑑申請表(附件一)。 二、電子遊戲機說明書(附件二),一式四份。 三、電子遊戲機操作過程之影音檔。 四、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工廠登記或出進口廠商登記之證明)。 本部受理評鑑申請,以每月二十五日為收件截止日。收件截止日若有異動 時,將於本部之資訊網站揭露之。 申請案件經本部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 能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 二、應備文件格式不合或文件、內容資料有缺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