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規程業於一百十二年十月十 六日訂定發布、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 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 所辦事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所所長、幕僚長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本所各內部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八條) 四、本所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