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經濟部經人字第112007163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 條,並自112年9月2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規程業於一百十二年十月十
六日訂定發布、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
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
所辦事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所所長、幕僚長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本所各內部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八條)
四、本所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